第428章:知己知彼,百战不殆(14)-《天地任我行之二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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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但当时实际统治朝鲜的“闵妃集团”在“开化派”大臣朴珪寿的影响下倾向于开放,却又害怕“兴宣大院君”趁机夺权,并且畏惧日本的武力威胁,便不顾朝鲜全国上下的强烈反对,决定与日本讲和缔约。

    同时,“闵妃集团”还当众弹压了儒生崔益铉等示威者。经过对条约草案的连日研讨,朝鲜政府于2月18日同意与日本签订条约,但对条约前言中的“大日本国”和“皇帝”字样及6项条款提出异议。

    由于日方的首要目的是签约,所以也作出部分让步,如将前言中的与“大日本国”相对的“朝鲜国”改为“大朝鲜国”、将“日本皇帝”和“朝鲜国王”改为“日本国政府”和“朝鲜国政府”,取消了“永兴开港”的要求,并删除了“片面最惠国待遇”的条款等,但没有修改“居留地”、“领事裁判权”等朝鲜方面曾提出异议的条款。

    朝鲜亦无进一步的“修正案”。因此,双方在2月20日的第四次谈判中,就条约内容达成了一致。此后,日朝双方又就“谢罪照会”和“御名御宝”的问题发生争执。就前者而言,日本对朝鲜出具的照会内容不满意,批评其内容全是朝鲜的自我辩解而毫无谢罪之意,且只字不提“云扬号事件”;

    就后者而言,日方则以各国通例为由,坚持要求批准书上必须有“御名御宝”。而朝方认为国王名讳不能签在颁给臣子的文书上,而且只能盖用于交邻的“为政以德”之印,而不能盖国玺。为此,黑田等一度撤退到船上,以示谈判破裂,怕引起双方的武装冲突。

    而后,日、朝双方都各自相应地做出一定妥协,朝鲜修改了照会内容,提及了“云扬号事件”,表达了遗憾之意,虽然修改过的“照会”也没有“谢罪”的意思,但日本代表只好将其当做“谢罪照会”来受理。其后,日本政府对外宣称,朝鲜已经向日本“谢罪”,但并未公布照会的内容    。

    日本也同意朝鲜国王在批准书上用印即可,不必署名。朝鲜则临时赶制了“大朝鲜国主上之宝”(不再用中国清朝赐下的满、汉双文的“朝鲜国王之印”),钤于批准书上。

    在日、朝交涉的过程中,日本人得到了朝鲜“开化派”官员吴庆锡的暗中帮助。当时,作为日方随行人员的野村靖在日记中写道:“没有吴庆锡的话,(谈判缔约)大概不会如此迅速地了结,我们极其感谢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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