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16章:管住“通事”,趋利避害-《天地任我行之二》


    第(2/3)页

    由于明朝官府并没有在制度上对“通事”进行管理,因此他们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大。首先是“火者”亚三。“亚三侍帝骄甚,从驾入都,居会同馆,见提督主事梁焯,不屈膝,焯怒,杖之。彬大诟曰:‘彼常与天子嬉戏,肯跪汝小官邪?’”这造成了明朝内部大臣之间关系的紧张,于是再明武宗死驾崩,亚三被正法了。

    亚三的行为给葡萄牙使臣带来了负面影响,对葡萄牙使团出使明朝造成最终的失败,亚三难逃其咎。后来,“通事”李叶荣“敢于触禁私通,以接济牟利”以致“红夷(此处指英国人)突如其来,迁延时日”。

    李叶荣将大明朝廷给英国人的信件私自改动,造成了中英之间的武装冲突。到了清朝,随着整个国家对外政策的加强,“通事”成为公行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,必须由官府发文派充,并成为了负责中外事务的一种“半官方性质”的特殊群体。但是,“通事”们也给清朝的对外政策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。

    首先,破坏了外国人的补给品供应贸易体系。在公行制度中,外国人在广州商馆中的生活必需品由商馆买办负责,在黄埔船上的外国人的补给品则由船上买办负责。自明朝起,这些都是朝廷所明文规定之。

    可是,随着外国人来华贸易的迅速增加,从补给品的贸易中就可以获得巨额利润。于是,到了西元19世纪的最初的10年中,海关的官吏与“通事”们开始勾结起来,绕开“买办”,直接向外国船只提供补给品。

    他们通常会索要200银元—300银元一次的服务费。其次,“通事”还同行外商人结合在一起从中渔利。

    在公行制度下,公行商人(官僚买办)垄断着对外贸易,凡是行外商人只有获得行商颁给的执照,才可以同外商进行贸易,而获得执照的前提,是向行商支付一大笔费用。这也是朝廷垄断外贸的重要原因。

    于是,“通事冒用行商名义,申请货物执照,将铺户货物夹带发放。”明目张胆地做起了走私和偷税。

    第三,“通事”绕开行商私并亲自为外国人提供商品。清朝政府规定外国人来华贸易只能同行商(官府买办商)进行交易,他们所需要商品的价格由行商统一来制定。“这说明清朝比明朝在外贸管制上更严格。

    “广州十三行”中著名的行商潘启官就曾说过,他自己无权改变官员所规定得价格,而且其他外国公司已按这个价格签订了合约。正是管理趋于规范化,才使清朝表面上“闭关锁国”,实际上由官府垄断贸易。

    随着外国人来华贸易额的增加,外国人开始和他们所雇用的“通事”勾结在一起,让通事帮助他们采办货物,如此一来就形成了走私和偷税行为,因为“通事”可以通过其它关系,从民间采购物品转卖给洋人。

    马士的《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》中有记载,松筠在清朝嘉庆十六年(西元1811)年担任“两广总督”时,因为他曾陪同马嘎尔尼使团回到广州。所以,英国人就让一个叫阿耀的“通事”帮他们去北京,向即将上任的“两广总督”松筠赠送礼物,像通过行贿来给自己打开方便之门,结果事情败露,阿耀被捕入狱。
    第(2/3)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