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10章:开战前的准备-《天地任我行之二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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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到了弘治时期(西元1488年——西元1505年),外国船只在珠江沿海湾停泊的范围一直在扩大,从珠江西海岸的“新宁”到东海岸的“鸡栖”,都是夷船停泊的湾澳。这使得“贸货海口”的活动持续地快速发展着。

    不过,“屯门澳”的海域应是最热闹的湾泊地点,因为在海湾里贸易的外国人,大多”先年率无定居“。

    贸易完成后,这些外国商人便得坐船离开,等待下次贸易季节再来。但值得一提的是,当时的贸易形态应是“船船贸易”,即当外国船抵达抛锚后,由明朝的中国官员随即登船检查并进行抽税,此乃“惯例”。

    之后,则是由中国商人与外国商人再进行船对船的贸易,也就是双方“以货易货”的所谓“公平买卖”了。

    因此,在外国船湾泊的海澳并无码头或仓库等设施,而外国商人也不必上岸便可满足贸易所需。这是广东地方官员规定的,且对外国贸易船进行抽税已有相当长一段时间,初期的抽税可能由官僚随意决定。

    这些收入将成为地方官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,而地方官僚也会利用职权收受利益或中饱私囊。不过,这种未经明朝中央朝廷认可的行为,必然会惹来关注,毕竟东、西二厂的“锦衣卫”们眼睛雪亮着呢。

    到了正德年间,外贸抽分制日趋规范化,可以说是明朝中央与地方共同瓜分了海上贸易利益的结果。而关于“抽分制度化”疑似与大太监刘瑾当权颇有关系,毕竟作为明朝的“大内总管”,掌控着东、西二厂。

    到了正德二年(西元1507年)十月,“大内总管”刘瑾差遣“司礼少监”常彬同“科道官员”到广东查帐。当时,梧州盐粮、军赏值白银407000两,“广东布政司”库贮白银3704000两,即共有银7801000两。而总督两广军务的“右都御使”陈金奏请量留以备急用。“正德三年(西元1508年),武宗有旨:“止解五十万两入京”。

    但是,当“太监”常彬将粮银二十八万两押解运抵北京时,竟奏说“广东库贮银,视前多二十七万。”因此,刘瑾再度命常彬“于已解之外,仍解五十万两。”也就是说,大太监把广东全部的粮银储备全数上缴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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